医疗事故鉴别有关常识是什么
1、受理条件:
1、县、区级以下医患方申请鉴别的,由县、区卫生局出具委托书。
2、由市直辖医院的医患单方或非直辖医院的医患双方申请鉴别。
3、由市公安部门、法院委托鉴别。
2、需要提供的资料:
患方提交材料:
1、病人身份证;
2、患方*述;
3、代理人委托书;
4、门诊病历、住院病历复印件、其他医院就医治疗检查等病历原件。
医疗机构提交材料:
1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;
2、经治医护职员执业、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;
3、医方答辩;
4、医方代理委托书;
5、住院病人的病程记录、死亡病例讨论记录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、会诊建议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;
6、住院病人的住院志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特殊检查赞同书、手术赞同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单、病理资料、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;
7、抢救急危病人,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;
8、封存保留的输液、注射用物品和血液、药物等实物,或者依法具备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类物品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;
9、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有关的其他材料。
3、收费
经鉴别是医疗事故的,鉴别成本由医疗机构支付;不是医疗事故的,鉴别成本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置申请的一方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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